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电气设备制造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电气设备制造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培育和造就一支电气设备制造行业的优秀经营管理者队伍,中国新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技协”)将于2017年1月至3月开展第二届全国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二届全国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的申报、推荐、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审管理办法》(中技协〔2017〕2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二、拟表彰全国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企业15家、优秀企业家15名。
三、请各申报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向推荐单位自荐,并提交企业或企业家的事迹介绍(5000字左右)、优秀企业或优秀企业家的各项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或U盘)一份。
四、推荐单位根据所属企业申报情况进行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并请于2017年2月10日前将申报单位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单位:中国新技术协会
联系人:寿书力
电子信箱:zjxshoushuli@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邮编:100080
附件:第二届全国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审管理办法
中国新技术协会
2017年1月4日
附件:
第二届全国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造就一支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经营管理者队伍,树立先进典型和标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电力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电气设备制造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国新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技协”)开展全国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为规范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电气设备制造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是授予在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电气设备制造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设立全国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发布活动通知、组织企业申报、审核申报企业资质等相关事宜。组委会成员由中技协有关领导组成。
第五条 设立全国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国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复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行业内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本企业责任的人身、设备特、重大事故,没有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无重大污染事件发生,没有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 在中国电力工业现代化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三) 企业综合实力,包括生产技术、企业管理、服务质量等应达到行业同类型企业国内领先。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优秀企业评选标准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有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在促进电力工业发展和改进企业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
(二)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产品(服务)质量好,技术先进,信息化程度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物耗、能耗、盈利、全员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及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居全国同类型企业领先水平。
(三)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环境、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专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素质高,重视过程管理。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度高,在企业现代化管理工作及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成绩突出。
(四)树立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诚实守信。以人为本,建立了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和激励机制,尊重员工权益,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广泛的社会公认度。
第八条 优秀企业家评选标准
(一)具有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3年以上、担任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5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其经验在全国同行业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企业现代化管理工作及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成绩突出。
(四) 在企业改革、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科技进步方面具有重要创新成果和成功实践。
(五)所在企业有良好的信誉,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和社会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
第五章 评审与表彰
第九条 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的评审工作由组委会负责组织,评委会专家根据评选标准审核确定。
第十条 组委会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获得全国电气设备制造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称号的单位及个人,中技协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与展示。
第十二条 对获得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荣誉有效期为四年,四年期满应重新申报。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三条 组委会及评委会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认真负责、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虚报事迹和指标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如果发生管理滑坡,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