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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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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新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新技术协会的宗旨:以新技术推动经济、社会转型为宗旨,发挥行业高精人才的专业优势,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帮助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营造出适于新科技在金融、能源、医学、农业等多个行业间广泛应用与发展的环境和氛围。

  第三条 中国新技术协会由全国重点科技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组成。

  第四条 中国新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六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九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一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二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中国新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中国新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中国新技术协会的活动,对中国新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理事会是中国新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代表经学会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新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新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国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 全国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中国新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中国新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理事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理事会理事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也可委托副会长召集。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中国新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设置若干工作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新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学会

  第二十六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新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向中国新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 学会接受中国新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新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新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新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学会会员退出中国新技术协会,须经中国新技术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新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新技术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中国新技术协会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新技术协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新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新技术工作人员应热爱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六条 中国新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三十九条 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 中国新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学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新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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